注释: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改革开放条件下立法的预见性研究》(项目编号12BFX001)的阶段性成果。
其五,维稳机制运行需要各方面的制度配合与资源协调以实现与社会各方面发展的有效对接。而在改革其弊端方面最为重要的是要实现向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下的法治化转型,使旧有体制摆脱人治或权治色彩,而向法治治理方向转变。
现行维稳工作主要依靠政策性推动开展,既缺乏持续性和系统性的制度延续,又无法解决维稳方式与内容的易变状态与非规范性。这就必须追问:为什么经济社会越发展社会愈加不稳定?根本上是治理模式落后于时代发展了,必须以全新的治理模式去回应社会秩序构建问题的时代到来了。维稳政治法治化转型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破除现行维稳体制固有的社会资源垄断与行政权力恣意,其具体目标定位如下:首先,维稳政治以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根本目标。其二,法治政府建设能从源头上约束规范维稳部门具体行政权力运作,建构符合法治要求的维稳机制,解决维稳政治面临的机制难题。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权力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运行意味着必须形成完备科学的权力运行及控制机制以保障社会秩序,使之能为权力行使者和相对人提供合理行为预期。法治国家包括整个国家权力(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问题决定权、行政权、司法权等)的法治化,[16]当然意味着维稳权力运行的法治化。在法治中国已成国家追求的情势下,上至国家制度顶层设计,下至各级政府运作与社会具体治理,都必须正面回应关乎法治国家和治理体系建设的社会稳定问题,则维稳以及与之关涉的维稳政治必须进行自我修正以适应社会发展所要求的制度转型。
[9] 另一方面,公民权利滥用与社会组织的维权失语冲击了社会稳定秩序,维权表达方式缺乏理性与合法性支持。维稳政治向法治治理的根本转向,必将为法治中国打造从理念到体制再到机制的完善基础。[3]但高昂成本的维稳并未取得符合比例的收益,不仅群体性事件呈逐年增加且影响扩大的趋势,3·1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件表明暴力恐怖犯罪蔓延到了非传统恐怖威胁区域,造成新的社会恐慌等的恶劣影响。现代法治是民主之治,现代民主也必然是法治民主,因而现代社会治理必须是民主法治化治理,内在地要求摒弃行政垄断模式和单一对上负责制,形成以行政为主导、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共治模式,实现国家治理与秩序建构的根本转型。
不能把群体性事件起因一概解释为公民权益的合法表达,因为社会实践中存在很多公民权利滥用的实例,典型如医闹事件和利用政府维稳压力讨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这种利用维稳机制缺陷和滥用基本权利的行为会滋生更多的不稳定。法治中国内含着以法治思维为指导、以法律为依据、以维权达成法律秩序的目标追求,为维稳政治转型提供了历史契机,维稳政治向法治国家的转变因而是建构现代中国法治文明的必然选择。
[14]因此,法治中国的内容涵盖了维稳政治的基本目标,因为稳定和秩序是法治的应有价值,则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的维稳当然也是法治中国的题中之义。法治治理体制则意味着将公民视为治理主体而非对象,积极吸纳民主参与治理过程,交互而客观地审视公民利益诉求,在通过理性交往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公正处理各方利益纠葛,因而法治治理本质上必然是主体间性的和具有内在合理性的。更有学者结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我国建设和发展的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来阐发法治中国深层含义,即只有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重视法治,加强法治,以法治指导、规范、促进和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建设,进而实现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协调统一,我们才能实现法治中国的整体目标。提升维稳的社会认可度是维稳政治的重要转型任务,因为当前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维稳政治失效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国家权力对公民利益诉求的长期漠视,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民主化要求意在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11] 这就意味着维稳决策到具体工作开展需要民主参与和监督,使维稳政治真正体现人民意志,如此则人民的支持和赞同可为秩序构造铸就合法性基础。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未起到利益表达载体和缓冲区隔的应有作用,公民维权管道阻滞与无效直接导致了其广泛采取不理性和违法的激进表达方式,这是中国式维权与维稳的共生性难题。维稳政治低效的主观原因则在于政府与社会公众沟通失效形成的维稳与维权的对立,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僵化的维稳思维与落后的维稳体制既降低了维稳效率,又无法获得广泛社会认同。[10]按照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五个标准审视维稳政治,可以洞察出克服既存体制障碍、实现治理方式转型的必然性。因此,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维稳政治要符合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对其转型提出的要求,这是治理中枢以维稳政治转型超越自身的历史契机。
与维稳政治转型配套的其他方面,如信访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等也无一不是制度现代化改革的有机部分,且在法治中国宏伟目标下达致融合,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下寻求准确定位并完成现代化转型,推进充盈着中华文明‘家国天下的理性光辉的中国梦进入全新的制度化创构阶段,进而为赋予了中国人民前所未有的整体价值和历史使命感的民族复兴伟大目标的实现铸就坚实根基。法治中国包括国家、政府与社会三个层面的法治实践,是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地位确认,当然也为维稳政治提供法治支持与保障,因此,维稳政治要接受法治中国建设的改革和指导,按照法治路径进行转型,使维稳在法治框架与宪法体制之下进行,真正形成法治维稳模式。
我国的维稳工作已经陷入‘怪圈,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非但没减,反而不断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天价维稳反而不稳的恶性循环。而方式违法性与目的正当性的冲突在于违法维稳最终导致了更大的不稳定,某些地方政府甚至以维稳为名大肆攫取不正当利益而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对国家公权力信任的丧失。
法治体系是由一些相互联系的法治要素按照一定逻辑构成的系统,这个系统内含的法治要素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法治要素能够构建法治体系的框架和主体。其次,由政策维稳到法律维权的公权行为依据与目标转型。 三、以法治中国破解维稳政治难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客观方面看,转型时期积累的社会矛盾与利益纠纷呈现出新的表现方式与更为复杂的关系网络,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利益多元化与价值选择多样化之下,贫富差距拉大、贪污腐败严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等问题未得以妥善解决并不断发酵,最终以群体性事件等极端方式为突破口而引发了大规模的社会不稳定情形。另一方面,维稳政治为法治中国提供了意识形态凝聚与制度发展经验,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既成政治资源。制度转型 我国转型期间积累的社会问题与矛盾冲突已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焦点,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暴力恐怖犯罪的地域性蔓延等问题严重威胁着社会秩序与经济发展,但中国式维稳本身存在体制缺陷而加剧社会矛盾冲突的客观事实也使维稳工作的开展颇受质疑。
如果说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对维稳政治法治化转型的目标确认,则法治中国通过破解维稳政治的体制困境从而为之提供具体转型路径。其三,权责失衡的压力型维稳与社会无组织及非理性维权的双输局面。
[5]这种缺乏法律依据的维稳方式之所以未被国家权力追究,在于稳定压倒一切的维稳政治意识形态和维稳制度设计初衷容忍了违法维稳的存在,明显陷入了维稳工具主义并滋生了维稳功利主义的不良倾向。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效率标准对维稳工作来讲意味着维稳成本投入与收益符合比例,社会秩序形成了可持续性的稳定状态,这是破解天价维稳和越维稳越不稳矛盾的出发点,既要考虑到维稳成本的预算科学性、投入比例及分配合理性,也要对影响社会持续稳定状态的因素进行针对性预防,提升维稳社会效果。
僵化的维稳思维表现为刚性稳定思维,正如于建嵘所言,其特征是:以垄断政治权力为目标,以僵硬稳定为表象,以国家暴力为基础,以控制社会意识和社会组织为手段,[6]其根本错误在于把秩序和稳定理解为社会与公民对国家的绝对服从,把正常利益表达诉求理解为扰乱社会秩序,并把普通利益纠纷上升为政治行为,维稳问题泛政治化的结果是认为构造了社会矛盾严重→民众会起来造反的惯性维稳逻辑和不稳定幻象,[7]导致维稳认识陷入草木皆兵的紧张状态。一方面,集体性抗议活动、群体性事件的多发与暴力恐怖犯罪的地域性爆发已经危及社会秩序稳定底线,如近年来仅反对PX工程项目的集体抗议活动就分别于2007 年6月在厦门、2011 年8 月在大连、2012 年10 月在宁波以及2013 年5月在昆明等多地发生。
改变维稳由政策推进的现状,强化立法,从规范依据源头上解决维稳权力来源与运行的制约,使维稳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行政法治破解权力恣意和滥用的问题。其二,维稳决策与具体操作需要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以取得合法性、提升社会认可度。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五个标准可以发现,其核心命题在于秩序建构与维系的法治化,因为愈是政治文明发达的社会,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就愈基本,发挥作用的领域也愈广泛。基层政府承担了大多数的维稳职能,但目前行政体制结构呈现出权力上移而责任下沉的特征,即基层政府承担了大量社会公共服务职责但相关的职权赋予却较少,具体到基层维稳工作,这种权责失衡的情形突出表现为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维稳压力的不堪重负却又无力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许多群体性事件等利益纠纷源于国家规划、上级政府命令、前任领导决策等,甚至是公民权利滥用(如大量医闹事件),但最终却要求资源与能力有限的基层政府或其维稳部门负责化解矛盾、平息事件。
其三,法治中国建设既为新型维稳提供制度化、民主化形式以提升其品质,又规范了公众利益诉求方式,有利于维稳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维稳政治群众基础的扩展,而法治保障又使利益表达方式趋于理性,有助于根本扭转维稳与维权的异化关系状态主耶稣基督第一次来到这个世上,本不是要审判世界,更不是为了代替罗马帝国的世俗法庭,当然也不是为了代替让人知罪的律法。
扩展到儒家的宗祠、佛教的寺庙、伊斯兰教的清真寺,这种差异还会更显明。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
俗世落实这种公义的最好方式,莫过于强调制度理性,尤其是强调法律至上与司法正义的主导地位。分析《圣经》相关经文的逻辑结构安排,不难发现,这些分工体系都是从神人关系而被规范的。
《圣经》里的统治者都是经神义基础上的特定程序而产生的:祭司、先知和君王三者的职分是分开的,是某种形式的分权与制衡制度。这样一个充满张力的社会,反而必须反复强调:传统信仰和人权保护从来都不是可有可无的价值界定,而是基督教这样一个整全的文明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便如此,以正统基督教信条为标准,异端的存在是个事实。我们知道,这种一神教信仰彻底堵死了一切个人崇拜和世俗崇拜的可能,包括国家崇拜、政党崇拜、集体崇拜和其他各种权威崇拜,当然也包括对自我的个人崇拜。
(《加拉太书》3:24—25) 耶稣的挽回祭一次性地赦免了人的祭祀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律法被废弃了。锚点倘若我们承认人不能靠着自己的力量(包括信仰与各种道德决断)改变政治社会结构,促成符合正义标准的政权体系之形成这一基本事实,在路德宗强调的福音神学之上,我们更加能够看到真实的福音。
三、公民不服从催生政教分立:新教改革塑造宪政国家体制 曾经担任外交部部长一职的社会学家、历史学家托克维尔一生具有传奇色彩,著有《论美国的民主》、《旧制度与大革命》和《托克维尔回忆录》等经典作品。这里路德的原话出自:T.H.L.Parker,JohnCalvin:ABiography,Philadelphia:WestminsterPress,1975,p.53。
(美)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宗教的现代社会功能及历史因素研究》,范丽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尤其是自我崇拜这一点,在现代的个人主义社会常常为人所忽视。